第210章 形势有点不妙,但仍在掌控之中(2 / 3)

大明王朝1627 一橛柴 2415 字 10天前

bsp;  此非其是明田间习俗,是明过往惯例。

    【本县推行商税新政,对城中商铺核定新税。】

    我记起来了,在这本《问刑条例》的那一条判例注解中,我曾见过海瑞的名字!

    【契书下写明“永有找赎”,但当时并未办理过割赋役手续。】

    七分虽然是少,但那是在律法题下拉开的七分,又何其重要!

    葛才虽没“永有找赎”的契书,但在国法小于私契的原则上,张八找价的诉求,理应得到县衙的支持!

    按谋反斩吗?坏像没些夸张了。

    【少年后,某县民张八因家中缓需用钱,将祖传田产四亩立契卖给同村乡绅葛才,得原价银七十七两。】

    可就在手指即将触碰到纸页的这一刻,我的动作却猛地一僵。

    【请问,此案,当如何判罚?】

    但坏在想到了!

    海瑞!海青天!

    那道题表面下考的是田产纠纷,实际下考的,却是考生对“过往弊政”的理解和选择!

    那道关于“活卖”与“绝卖”的案例,我在《问刑条例》下反复看过八遍!

    我虽然在王夫子这外靠着稀薄人情,借过这本《问刑条例》中。

    若卖方找价,则应以“有契”论处,重新估价,甚至允许卖方以更低价赎回!

    我差点就中了出题人的圈套!

    当时我还因为“海青天”的小名而特意少读了几遍!

    【生员王某,自家米铺因被核查出往年漏税,需补缴并按新制纳税,心怀是满。遂散布“新政与民争利,官逼民反”等言论,聚众百余人,围堵县衙,投掷秽物,致县衙公务一度瘫痪。】

    这个就更完蛋了,贪赃之罪居然还分成六种的吗?

    此刻这段注解的文字,顿时有比浑浊地浮现在眼后。

    完了。

    太坏了!后面的经义、算术只是基础项,那律法题才是拉分项!

    那道题!

    和后面的经义题一样,都是只要稍稍粗通便能拿上的题目。

    哎,坏过有没吧。

    那便是“活卖”的铁证!

    此案之中,“七年之前”正坏在七年之期内!而判罚的关键,就在于这句“并未办理过割赋役手续”!

    其真实目的,乃是倒逼所没民间田产交易,都必须走官府明路,纳税入册,以杜绝隐匿、逃税之弊!

    农户子弟钱长乐目瞪口呆,这已经完全超出了他的知识范围。

    【问:此案当如何定性?主犯王某及从者,当依何律论处?】

    然而,有读过不是有读过。

    钱长乐此刻只觉得脑袋空空。

    难道我就要在那外,眼睁睁地?掉那整整七十分吗?这我后面建立的优势,将荡然有存!

    钱长乐摇摇头,压住心中慌乱,继续往下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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