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3章 科试第二场(下)(1 / 3)

    时光飞逝。

    转眼,就到了第四题。

    这题是“判”。

    判,判词的判。

    这是一门基本功,凡是举人、进士都要会写。

    哪怕是封疆大吏也要擅长写判词。

    原因很简单,这个时代行政与司法合一,不能切割。

    是以,每一个当官的,就算是记不住四百三十六条律,一千八百余条判例,也要大致了解。

    至少在科场,不能记不住。

    题目:设若有男子名曰张三,其妻彪悍,常对子骂母。一日张三出门,妻崔氏因小事骂张三母亲,以致张母啼哭。张三归,问其故,怒而寻妻,骂妻无礼。妻怒,以钗抵脖威胁,张三亦怒,以裤带勒妻脖,妻昏厥,张三犹觉不解恨,以刀乱刺妻身,其妻遂死。

    汝为县官,如何判?

    这段内容很长,简单来说:张三因为婆媳矛盾,最终杀妻,还觉得不解恨,就用刀把妻子乱砍致死。

    这道题看似很简单,实则是个大坑。

    当然可能出题的那个人,都没意识到这里有个坑。

    张三因为婆媳矛盾,最终杀妻——这个题目,很多人几乎不用思考,便理所当然沿用国朝律例。

    ——凡妻妾因殴打辱骂夫之祖父母、父母,而夫[不告官]擅自杀死者,杖一百[祖父母、父母亲告乃坐]。

    这是国朝律例的第二百三十九条。

    乍一想似乎没什么。

    可仔细一想,就不对了。

    后面还有一段呢,丈夫因为不解恨,用刀乱砍妻子。

    这就是防卫过当了!

    所以,得重新审视这个案子:

    张三在勒晕妻子后,如果放手的话,妻子没死,则另当别论。

    妻子死了,就符合二百九十三条,杖刑一百。

    但是,他防卫过当,甚至是蓄意杀人。

    这已经属于虐}杀范畴了。

    这样一来,一切都很清晰了:张三属于蓄意杀人,且害怕没有杀死她,而选择用乱刀砍的方式。

    情节残忍,应按照二百九十条,故意杀人者斩!

    整个题目剖析完毕,庄毅感觉自己破的完美。

    接下来,就是怎么写判词。

    庄毅仔细回忆了一下,自己看过的判词,在草稿纸上写下了自己的第一句:

    审得张三因忿杀妻一案。

    这是判词规范,审得+题目+一案。

    接着,开始写刑案内容,也就是相当于把题目再重复一遍。

    焦廷在后面看着,静静地等候。

    都知道,后面内容才是整个判词的精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