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办产业,若被发现可按欺君之罪处理。”
“三是引导,让他们多从事棉纺、瓷器等于海外热销的产业,当然亦可开办本土民生产业。”
“至于官商勾结一事,这自然是要我朝联合监管,如由东厂、都察院、商司、户部、吏部、刑部联合组成巡查局,每三年对其开展一次巡查活动。”
“当然了,我们也不能只防着官商勾结一事,从而误了朝国发展。所以,我们可针对那些人的子弟,制下一些约束,如入仕后不得轻易供职于户部和商司。”
张书缘是滔滔不绝的说了很多,但这些话可总结为一句,这群人翻不了天!
说实在的,他们这群人之所以讨论这个,主要还是因那些冗员的身份问题,因为他们做过官,这自然就很容易垄断市场了。
至于形成门阀世家?
抱歉,在大明除了世袭罔替的勋贵一系和皇族之外,其余人是没可能形成门阀的,至多是能在某个乡镇发展出个商贾世家。
因为,大明有很多这方面的制度约束,如户籍制、礼制歧视、科举的瓶颈、家业继承制等基本国策。
而在这些政策里,最狠的当属继承方面。
在大明律的户律四卷中就有明确记载。
一、立嫡子继承违法:凡立嫡子违法者,杖八十。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,得立庶长子。不立长子者,罪亦如之。
二、别籍异财违法:凡祖父母、父母在,而子孙别立户籍、分异财产者,杖一百;须祖父母、父母亲告乃坐。若居父母丧,而兄弟别立户籍、分异财产者,杖八十;须期亲以上尊长告乃坐。
三、户绝财产条例:凡户绝,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,所生亲女承分;无女者,入官。若妇人夫亡无子,守志者,合承夫分,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……
总的来说就是,大明对于继承制度很是有讲究,特别强调诸子均分,胆敢有人只立嫡或不均分,那家中的子女和族亲皆可上告官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