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三章 炸弹(2 / 4)

而那张由苏明玉带来的“账本”王牌,何时打出,又会引发怎样的效果,成为了悬在庭审上空最大的悬念。

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后,法庭调查环节迅速展开。检方首先宣读了起诉书,指控苏大强在妻子赵美兰发病后,未尽到及时送医的救助义务,且其一系列反常行为与赵美兰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涉嫌过失致人死亡。

紧接着,便是双方律师围绕现有证据,展开的第一轮唇枪舌战。彭海果然沉得住气,并未一开始就抛出账本,那是他准备在关键时刻用来扭转局势甚至反将一军的“杀手锏”。

第一回合:关于“未叫救护车”与“拦出租车”

·陈默(原告律师):他首先传唤了当天同在棋牌室的几位老街坊作为证人。证人们均证实,赵美兰倒下后,脸色煞白,呼吸急促,状况明显不对。

陈默着重问道:“当时有人提议打120吗?”证人回答:“有,好几个都喊了,但苏大强好像没听见,只顾着要把人扶起来往外抬。”

·陈默攻势:他面向法庭,语气沉痛而有力:“审判长、陪审员,在座的各位都清楚,心脑血管疾病发作,时间就是生命!拨打120是常识,是最直接、最有效的求救方式!

被告苏大强,作为与死者共同生活几十年的丈夫,在妻子生命垂危之际,无视他人提醒,舍近求远,选择耗时耗力地将病人抬到路边拦车!

这不是简单的判断失误,这是对配偶生命健康权的极端漠视!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救治时机的延误!”

·彭海(被告律师):他起身进行交叉询问,试图弱化苏大强的主观恶意。

·彭海辩护:“我的当事人年事已高,当时面对突发状况,惊慌失措是人之常情。他并非‘无视’提醒,而是在极度恐慌下,大脑一片空白,本能地想要‘尽快’将妻子送到医院。

在他的认知里,或许认为跑到路边拦车,比等待未知时间的救护车‘更快’!这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错误的、但并非出于恶意的判断!我们不能以事后的冷静,去苛责一个当时已经吓懵了的老人!”

第二回合:关于“挥手让出租车离开”

·陈默:他出示了路段监控的模糊截图,并引用了当时一位路过司机的证言(书面),证实曾看到苏大强在路边拦车,但当他的车停下时,苏大强确实做出了摆手的动作。

·陈默攻势:“这又如何解释?如果说拦车是情急之下的错误判断,那么当救命的车辆已经停在面前时,为何又要挥手让其离开?这已经不是判断失误可以解释的了!这更像是一种……故意的拖延!”

·彭海辩护:“控方这是在恶意揣测!我的当事人事后回忆,当时他精神高度紧张,视野模糊,可能误将那辆车认成了其他车辆(比如黑车),或者单纯是因为手臂无意识的摆动被误解了!

在没有音频证据的情况下,单凭一个模糊的影像和单一证言,就断定我的当事人‘故意’拒载,这是不严谨的!”

第三回合:关于“大量开具非甾体消炎药”

·陈默:他传唤了医药专家和多名药店、医院的工作人员,出具了厚厚一叠苏大强以赵美兰名义在不同地点频繁、超量开具布洛芬、塞来昔布等药物的记录。

·陈默攻势:“这些药物,对赵美兰女士已有的心血管和肾脏基础疾病有明确风险!被告苏大强对此心知肚明!

在赵美兰没有任何疾病的情况下,他如此密集、超量地获取这些药物,目的何在?这难道不是蓄意积累风险,创造发病条件吗?这与赵美兰女士的猝死,难道仅仅是巧合?”

·彭海:这是他压力最大的一环,但他依然奋力辩护。

·彭海辩护:“我的当事人苏大强先生,文化水平不高,对药品副作用的认知有限。

他开具这些药物,可能主要是为了缓解他自己以及赵美兰女士日常的关节疼痛、头痛等小毛病。

之所以在不同地方开,是因为每次开的量有限,而他又想省去频繁去大医院的麻烦,图方便、贪小便宜而已!

控方将其与谋杀联系起来,是缺乏直接证据的过度解读!这只能证明我的当事人有贪小便宜的陋习,不能证明他有杀人的故意!”

庭审氛围:

整个过程中,陈默逻辑清晰,证据环环相扣,不断将苏大强的行为与“漠视生命”、“潜在故意”联系起来,攻势凌厉。

而彭海则疲于招架,竭力将苏大强的行为解释为“愚蠢”、“慌